太仓浏河申报高企认定补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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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睿晶华解析高企申报: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期限内补正;请求人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
1、企业提交的财务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有效性)
注意事项:
(1)三个年度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包括财务报表附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两个专项审计(鉴证)报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报送(含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应填报的所有附表);
(2)申请企业成立三年以上的,应当报送三年的财务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如年度成立时间较短,未投入实收资本且未开展经营活动或未进行税种认定而未有财务资料的,需提供合理证明材料;
(3)财务资料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合理。
2、中介机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具备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注意事项:
中介机构“不良记录”及查询方式详见文件《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3〕3号)。
3、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年度审计报告格式应当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510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1条相关规定,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准则规定的各项要素,同时要包括《工作指引》规定的各项要素。
注意事项:
(1)审计报告结论明确;
(2)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报告应有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签字盖章;
(3)企业在专项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中依据的《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应保持一致;
(4)审计报告日期不得早于财务会计报告日期;
(5)企业财务报表应由企业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
(6)企业财务报告不应由审计机构作为编制主体盖公章;
(7)《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申报企业应签字盖章,注意其作为审计证据的填报时间与报告出具时间的逻辑性,不能晚于报告出具时间;
(8)年度审计报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鉴证)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4000)中有关研发费用金额不一致的,应提供差异情况说明材料(一致性、逻辑性、差异合理性)。
报告缺失(如:缺结论页、缺年份)、企业名称不符。
需认真复核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和专项鉴证报告。
*明显错误:高企主要指标的逻辑关系严重不符。
4、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是否符合要求
在组织管理水平中关于“企业是否设立了研发费用账”部分,应提供相关设立账的佐证资料。
注意研发活动费用归集相关申报表数据与审计报告、专项报告的逻辑性、合理性。
5、近一年**产品(服务)收入归集是否符合要求
**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应包括:**产品(服务)收入对应的企业申报的增值税征税项目及税率,具体参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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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增长率:
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即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数额。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
净资产增长率=1/2图片(*二年末净资产÷年末净资产+*三年末净资产÷*二年末净资产)-1
销售收入增长率:
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如其他业务收入为0,则销售收入即是主营业务收入数额。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销售收入增长率=1/2图片(*二年销售收入÷年销售收入+*三年销售收入÷*二年销售收入)-1
注意事项:有意申报高企认定的企业一定要重视成长性规划,尽量保证申报期各年度的销售收入和净资产数据均为正值(尤其*二年末的销售收入和净资产不能为0或负值),且有连续增长。
成立时间在下半年特别是接近年末的企业,如果计划将成立当年作为高企申报认定的年,那么年的销售收入和净资产应为正值,否则将大影响成长性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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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你公司2023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照上述规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二、我单位是一家科技服务业企业,2023年发生了1000万元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可在税前扣除多少?  
答:7号公告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
你单位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在税前据实扣除1000万元的基础上,在税前按比例加计扣除,合计在税前扣除2000万元。
三、我公司是一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在7号公告以后,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7号公告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因此,7号公告以后,你公司作为一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仍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四、7号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13号)同时废止。目前正处于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在进行2022年度纳税申报时,研发费用还可按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汇算清缴对应的税款所属期为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均可适用此期间有效的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13号)于2023年1月1日起废止,不影响其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的有效性,因此,制造业企业在进行2022年度纳税申报时,其研发费用按规定可以按比例加计扣除。
五、我单位在2022年*2季度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该资产在2023年如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7号公告规定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上述政策未对无形资产形成的时间进行限定,因此,你单位2022年*2季度形成的一项无形资产,在2023年可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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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认定中研发费用归集难点三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重点难点
1、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2、 按立交易原则;
3、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
4、企业加工(定制)与工程合同中有关研发费用的处理;
5、委托研发中,知识产权。
解决方法
1、对定制类、工程类的合同审查其中与研发活动的部分资料,属于技术开发的,并有实质性改进技术,需在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好将这部分的内容和费用签订为“委托研发”(受托方到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2、整理合同或协议、、支付凭证确认其发生的费用,如是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应按照立交易原则确定。
八、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重点难点
1、费用是否与研发相关;
2、同时参与多个项目的研发人员的差旅费如何分配至项目中;
3、如何避免知识产权相关费用发生时间不在项目研发周期内,导致该费用不可计入研发。
解决方法
1、研发人员的差旅费在报销单上标注项目编号;
2、知识产权尽量在项目中、后期进行申请,可上述知识产权相关费用发生时间不在项目研发周期内的问题。
企业如在获得后,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之日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提交相关材料报认定机构,由认定机构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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