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高企
服务专业
补贴形式现金、减税
类型科技补贴
区域长三角
形式申请制
本公司只提供咨询服务!
(思睿晶华解析高企申报:就是没有科技含量产品的企业所属的范围。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这个范围的,典型的代表是某些山泉水、果冻等企业,从产品来看,不属于或者生物技术之类我们平常了解的高科技领域,不过他们符合认定管理办法的条件,他们就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减免。换言之,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其实就可以是高新企业。)
高企申报中企业如何选择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备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不良记录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① 因执业情况受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行政处罚;
② 受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自律惩戒(含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③ 受到税务师行业组织自律惩戒(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年检不合格、取消会员资格);
④ 全国**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明确的其他不良记录。
企业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事务所/税务师查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信息。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高企认定财务:研发费用归集热点问题答疑
01研发费用专审报告数据与纳税申报表、年报审计报告中的研发费用数据不一致怎么处理?
答:评审机构在对企业提交上述资料进行审核时,会对以上3项资料中研究开发费用金额进行比对,对于比对数据差异较大的需要企业提供合理说明,如:
(1)高企认定政策口径与加计扣除政策口径不一致造成的合理差异;
(2)企业选取部分研发项目进行加计扣除;
(3)企业后期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对以前年度数据进行调整,造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与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数据不符。
02企业研发形成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是当期计入研发费用,还是资本化后摊销计入?
答:《企业会计准则*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内部研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P107*16行)规定,企业无法对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进行准确划分的研发项目,应将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作费用化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032研发产品对外销售了,材料费是否可作为研发费用申报?
答:应注意研发费用高企认定口径与加计扣除口径的区别。税务总局2017年*40公告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但是,研发经费在销售中得以补偿,并不否认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研发费用。所以研发产品对外销售了,其发生的研发费用仍可作为高企研发费用归集。但需要注意的是研究开发与规模化生产的界线。
财务评审在高企评审时一般会关注哪些问题?
一:会计政策的一致性问题
企业应对会计政策进行合理的安排,在如下几方面都会体现会计政策的披露,尽量一致,如有差异应该合理解释:
(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础信息表
(2) 财务报告及附注披露
(3) 高新专项报告中披露会计政策
注:会计政策目前有三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二:企业提交的认定申请资料中研发费用的一致性问题
专审报告数据、纳税申报表、年报审计数据中都会出现研发费用的金额,但是评审机构在对企业提交上述资料进行审核时,需要对以上3项资料中研究开发费用金额进行比对,对于比对数据差异较大的需要企业提供合理说明。
比如以下三种原因属于合理的解释:
(1) 高企政策口径与加计扣除口径不一致造成的合理差异;
(2) 企业只选取部分研发项目进行加计扣除;
(3) 企业后期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对以前年度数据进行调整,造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与财务审计报告、 专项审计报告数据不符。
三:提交的专审报告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情况差异过大
企业应注意各项申报资料中对于研发活动描述的一致性,如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资质备案资料的表述应保持一致。如因政策口径不一致问题,一定要做单说明。
四: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IP与研发项目RD、高新收入PS的关联性较低
应持续进行知识产权申报或登记,并与研发项目、高新收入关联,注 意应尽量申请发明,同时应考虑申请为通用型的基础技术,以便覆盖研发项目及高新收入。
五:不同成果转化、不同**产品(服务)收入的证明材料附同一份 销售合同、
公司在准备时应注意排除情形:一般性的工艺改进或产品改型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已形成规模销售(提供)的成熟产品(服务)。此外,过于类似的产品不建议作为多项成果转化申报,*被评审剔除。
高企认定财务:研发费用归集热点问题答疑
01企业研发形成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是当期计入研发费用,还是资本化后摊销计入?
答:《企业会计准则*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内部研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P107*16行)规定,企业无法对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进行准确划分的研发项目,应将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作费用化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02研发产品对外销售了,材料费是否可作为研发费用申报?
答:应注意研发费用高企认定口径与加计扣除口径的区别。税务总局2017年*40公告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但是,研发经费在销售中得以补偿,并不否认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研发费用。所以研发产品对外销售了,其发生的研发费用仍可作为高企研发费用归集。但需要注意的是研究开发与规模化生产的界线。
03研发费用专审报告数据与纳税申报表、年报审计报告中的研发费用数据不一致怎么处理?
答:评审机构在对企业提交上述资料进行审核时,会对以上3项资料中研究开发费用金额进行比对,对于比对数据差异较大的需要企业提供合理说明,如:
(1)高企认定政策口径与加计扣除政策口径不一致造成的合理差异;
(2)企业选取部分研发项目进行加计扣除;
(3)企业后期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对以前年度数据进行调整,造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与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数据不符。
(思睿晶华高企解析:高企认定费用:知识产权费此费用由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收取(若申请机构有,亦可兼办此项)。申报用于高企认定的知识产权。另时,除费外,知识产权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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